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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琇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雅托普羅德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狀聲明欄僅記載「原判決廢棄」,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應「全部」或「一部」廢棄,及應廢棄之程度究為如何,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就新臺幣(下同)1,187元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之判決,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894,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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