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
- 債權人
- 禾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之住居所。㈢請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㈣確認莊文興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蔡明宏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㈤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㈥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請釋明利率。」,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