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莊文興
- 當事人禾興實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債 權 人 禾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之住居所。㈢請釋明債 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㈣確認莊文興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蔡明宏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㈤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㈥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請釋明利率。」,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9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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