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001號債 權 人 陳明昌即達昌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天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PTA0000000、PTA0000000、SDA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