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001號債 權 人 陳明昌即達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天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⑵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⑶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⑷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⑸新臺幣肆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⑹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⑺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⑻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⑼新臺幣叁拾萬捌仟零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PTA5515610、PTA5515609、SDA5502245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