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羚。
- 原告許寶惠、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 被告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聲 請 人 許寶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世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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