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
- 聲請人
- 許寶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世昌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世昌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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