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8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825號
- 聲請人
- 黃佳臻
- 相對人
- 張琪鈺
- 相對人
- 張莉宜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582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 │ │├──┼───────────┼────────┼───────────┼────────┼──┤│001 │102年3月12日 │1,000,000元 │102年5月31日 │CH123456 │ │├──┼───────────┼────────┼───────────┼────────┼──┤│002 │102年11月30日 │1,000,000元 │102年6月30日 │CH123458 │ │├──┼───────────┼────────┼───────────┼────────┼──┤│003 │102年3月12日 │1,000,000元 │102年7月1日 │CH123454 │ │├──┼───────────┼────────┼───────────┼────────┼──┤│004 │102年7月15日 │800,000元 │102年7月15日 │CH123457 │ │├──┼───────────┼────────┼───────────┼────────┼──┤│005 │102年7月12日 │800,000元 │102年7月12日 │WG0000000 │ │├──┼───────────┼────────┼───────────┼────────┼──┤│006 │102年3月12日 │1,000,000元 │102年7月1日 │CH123455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