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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93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293號

聲請人
魏柏壽

受 選任人 王中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魏俊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中平律師為被繼承人魏俊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俊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魏俊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區○路00○0號)與聲請人共同為聲請人之父魏儀德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已於100年1月18日死亡,且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就魏儀德之遺產協議分割,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共同繼承魏儀德之遺產,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繼字第1069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推薦由王中平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茲審酌王中平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且經本院函詢王中平律師之意願,亦經其具狀表示同意擔任(王中平律師103年7月18日陳報狀參照)。執此,本院認為由王中平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9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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