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胡湘寧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前任總經理擅自辦理停業,且無預警辭職,未辦理交接,嗣後其他董事發現公司內部資料及存貨失竊,尚對失職員工訴追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35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8月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