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5號
- 原告
- 楊乃龍
- 訴訟代理人
- 蔡譯智律師
- 被告
- 楊洪秀子
- 被告
- 楊叢青
- 被告
- 楊乃華
- 被告
- 楊乃平
- 被告
- 楊乃珉
- 被告
- 楊乃穎
- 兼上六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乃玉
- 被告
- 楊瀛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被繼承人楊昌光之遺產,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繼承人楊昌光之遺產┌──┬────────────────────┬─────────────────────┬───────────┐│編號│ 項 目 │ 分 割 方 法 │ 備 註 ││ │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由被告楊乃穎單獨取得;被告楊乃穎應補償被告│依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 │(權利範圍1/2) │楊洪秀子1,530,556元(計算式:5,510,000元×│學會103年7月10日臺建發││ │ │1/2×10/18=1,530,556元)、被告楊瀛輝 │學鑑(103019)字第 ││ │ │153,056元(計算式:5,510,000元×1/2×1/18 │00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 │ │=153,056元)、楊叢青、楊乃華、楊乃玉、楊 │報告書,系爭土地及建物││ │ │乃平、楊乃珉及原告各76,528元(計算式: │於103年6月21日之價值為││ │ │5,510,000元×1/2×1/36=76,528元) │5,510,000元。 │├──┼────────────────────┤ │ ││2 │臺中市○○區○○段000○號 │ │ ││ │門牌號碼: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南路101巷1弄17│ │ ││ │號(權利範圍1/2) │ │ ││ │ │ │ ││ │ │ │ ││ │ │ │ ││ │ │ │ │├──┼────────────────────┼─────────────────────┼───────────┤│3 │臺灣銀行定期存款89萬元、活期儲蓄存款 │由被告楊洪秀子先取得1/2 ,再由被告楊洪秀子│ ││ │32,605元(102年10月8日之餘額)及其法定孳│、楊瀛輝各取得1/18,原告、被告楊叢青、楊乃│ ││ │息。 │華、楊乃玉、楊乃平、楊乃珉各取得1/36,被告│ ││ │ │楊乃穎取得8/36,即被告楊洪秀子取得10/18 ,│ ││ │ │被告楊瀛輝取得1/18,原告、被告楊叢青、楊乃│ ││ │ │華、楊乃玉、楊乃平、楊乃珉各取得1/36,被告│ ││ │ │楊乃穎取得8/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