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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文爵王怡菁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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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萬3,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