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高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00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萬3,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