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茂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建字第17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53,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8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