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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清洲林婉昀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1號

上訴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建字第17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53,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8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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