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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撤字第2號

第三人撤銷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曹宗鼎林慶郎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撤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淑如

      李孟宗

      李淑瑢

      林明煌

      林益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因103年度撤字第2號第三

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如下:

㈠上訴人李淑如部分為新臺幣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822元。

㈡上訴人李孟宗部分為新臺幣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175元。

㈢上訴人李淑瑢部分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

㈣上訴人林明煌部分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

㈤上訴人林益源部分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撤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