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
- 異議人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林建男
- 即重整人
- 潘正雄律師
- 即重整人
- 曹永仁會計師
- 代理人
- 姜百珊律師
- 相對人
-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7「重整債權金額」欄「1,11,05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17,05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7「異議認定理由」欄之記載,本院認定相對人對異議人之重整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058元(1,141,169元-24,111元),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7「重整債權金額」欄「1,11,058元」之記載,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1,117,058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