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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0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告
王立涵
被告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716元【計算式:368.1374平方公尺(即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該自治段6地號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846,716元(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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