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王立涵 被 告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716元【 計算式:368.1374平方公尺(即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中 市○○區○○段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該自治段6地號 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846,716元(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