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02號
- 原告
- 王立涵
- 被告
-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毓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716元【計算式:368.1374平方公尺(即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該自治段6地號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846,716元(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