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5,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9,15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