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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告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5,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9,15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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