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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告
祥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曉青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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