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祥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曉青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