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
- 原告
- 廖美佳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宏律師
- 被告
- 李蓮芳
- 被告
- 廖財炯
- 被告
- 廖淑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被告
- 廖珍容
- 被告
- 廖采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暘鈞律師
- 被告
- 陳廖如玉(陳怡瑾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第一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㈡建物分割方法編號E列、基地應有部分欄之「134-56(A)部分1/4」,應更正為「134-56土地之A部分土地全部(面積為33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