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 原 告 張育慶 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律師 楊愛多 被 告 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填雄 被 告 吳文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劉建成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梁建成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劉建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