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
- 原告
- 張育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賜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愛多
- 被告
- 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填雄
- 被告
- 吳文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黃秀玉
王沐蘭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梁建成律師」
記載,應更正為「劉建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