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9號
- 上訴人
- 陳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