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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訴人
陳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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