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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

返還林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廖錦偉
訴訟代理人
陳幸欣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容
複代理人
王繪舜
複代理人
林酩凱
被告
蔡承謀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判決主文,應於第四項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林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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