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8號
- 原告
- 林緯峰
- 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珮琪律師
- 被告
- 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嬌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