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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吳美蒼廖慧如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訴人
謝鎧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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