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
- 上訴人
- 謝鎧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