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6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告
蔡潘麗菁(即蔡慶添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蔡明霖(即蔡慶添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蔡明融(即蔡慶添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蔡明純(即蔡慶添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翁楷嵐律師
被告
廖友亨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關於被告廖友亨部分(即本件訴訟於被告廖友亨與原告就虹府臻璽合夥銷售案之合夥盈虧進行決算完結前停止訴訟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廖友亨與原告就虹府臻璽合夥銷售案之合夥盈虧進行決算完結前,無從得知原告主張抵銷之債權是否存在,於104 年5 月4 日裁定命在該決算完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結算部分已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完畢,且原告與被告廖友亨均陳明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已經消滅,故本件自有應撤銷停止訴訟之情形,爰就被告廖友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6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