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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甲水電材料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秀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士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08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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