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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告
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東曜
原告
王聖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代理人
高志嘉
被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曜國際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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