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東曜
- 原告
- 王聖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志嘉
- 被告
-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金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儀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曜國際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