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玉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67,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載明上訴理由之書狀,並以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