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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977號

原告
帝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宏洋
訴訟代理人
黃宥縝
被告
王富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就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日部分,原請求自民國100 年12月30日起算,嗣本件因被告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原告於訴訟進行中,先於103 年12月3 日具狀擴張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0 萬元,及自10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復當庭以言詞變更其所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是原告上開所為變更,各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任職原告公司副總經理,其因在外積欠債務,故被告向原告借用支票去償還債務,原告乃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交付被告,由被告持以背書轉讓予執票人,而供被告清償其私人債務之用。該2 紙支票皆已兌付,被告迄未清償上開借款,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現金借支單、領款簽收單等件為證。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揆諸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所成立之借貸契約,被告應負返還之責,洵堪採信。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項、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報酬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於103 年9 月16日寄存送達被告,於103 年9 月26日生效,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 年9 月27日起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錢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及應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背書人  │
│號│              │        │(民國)│台幣)  │        │
├─┼───────┼────┼────┼────┼────┤
│1 │SGA0000000號  │帝璽建設│100 年6 │50萬元  │王富弘  │
│  │              │有限公司│月15日  │        │        │
├─┼───────┼────┼────┼────┼────┤
│2 │SGA0000000號  │帝璽建設│100 年10│90萬元  │王富弘  │
│  │              │有限公司│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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