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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4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45號

原告
林燕君

一、原告對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0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4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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