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徐大洲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江月蘭
陳恩潔
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342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4,3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2號
陳恩潔
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342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4,3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