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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莊舜凱

       林義章

       楊文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77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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