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今間因103年度訴字第79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300元(計算式:即系爭L形建物面積120.29平方公尺及系爭雨遮面積33.93平方公尺,合計154.22平方公尺;前開土地面積154.2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0元=2,313,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