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4號
- 上訴人
- 即
- 即原告
- 黃世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子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500元(參103年2月26日103年中簡字第557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