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許國和
- 被上訴人
- 黃蕙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2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