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黃尤萬良
黃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黃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