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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
黃尤萬良

      黃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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