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卿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其後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未據繳納差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