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卿
- 被告
-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其後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未據繳納差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