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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告
林源雄(兼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健生(即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健財(即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美惠(即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菖富
原告
李珮誼
原告
李沛津
原告
吳岳洲
原告
賴麒全
原告
賴柏漢
原告
賴柏銪
原告
巫振豪(原名巫見順)
原告
賴怡妗(原名巫賴桂香)
原告
賴錦標(即紀枚均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賴柏宏(原名賴裕珅,即紀枚均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邱坤崑
原告
邱耀毅
原告
邱薰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告
林月菊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涂淑蘋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14其中「判命被告所為給付」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邱薰霈4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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