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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
張劉淑琴
即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
張銀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07,800 元【計算方式:37900 (7.36+74.64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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