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張劉淑琴
- 即原審被告
- 被上訴人
- 張銀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07,800 元【計算方式:37900 (7.36+74.64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