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僖吉豆行 法定代理人 柯佩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