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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林秀雲

      邱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邱林秀雲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4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而上訴人邱敏雄上訴之上訴利益為41萬4,378元,應徵上訴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