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林秀雲
邱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邱林秀雲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4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而上訴人邱敏雄上訴之上訴利益為41萬4,378元,應徵上訴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