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洽權
- 被上訴人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民國105年2月18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