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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給付契約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上訴人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青樺、Hendrik Frijling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萬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契約價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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