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張肇吉
張煇珠
張淑鳳
張雅婷
張弘易
張卉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肇收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5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