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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給付代墊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乙鯨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19日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48,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2,460元,而上訴人王乙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6,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補償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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