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於知慶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乙鯨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19日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48,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2,460元,而上訴人王乙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6,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