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乙鯨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19日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48,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2,460 元,而上訴人王乙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6,1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