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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許石慶吳崇道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9號

上訴人
吳春英(原名吳曼均)
兼訴訟代理人
紀榮豐(原名紀丰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育森、陳沛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500元,應徵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8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