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 告 邦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 告 林秦葦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洪千惠 林庭安 林清榮 曾士祈 (已更名為曾定岳) 黃淑宜 蕭子誼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 告 蔡明恭 陳國耀 單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被 告 古彩蓉 曾耀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林耿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彭佳元律師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寄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被 告 黃巧如 李 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被 告 盧守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俊智 之 1 被 告 黃祥穎 曹永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被 告 成德潤 曾棟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張憲瑋律師 被 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被 告 葉冠妏 許文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 楊敬先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一: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成德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 2 曾棟鋆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 (以下空白) 附表二: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住同上 被 告 成德潤 住同上 曾棟鋆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憲瑋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1樓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