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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1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告
邦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告
林秦葦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洪千惠
被告
林庭安
被告
林清榮
被告
曾士祈 (已更名為曾定岳)
被告
黃淑宜
被告
蕭子誼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告
蔡明恭
被告
陳國耀
被告
單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被告
古彩蓉
被告
曾耀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告
林耿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告
寄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被告
黃巧如
被告
李 成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告
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被告
盧守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被告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俊智
法定代理人
之 1
被告
黃祥穎
被告
曹永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被告
成德潤
被告
曾棟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律師
被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被告
葉冠妏
被告
許文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

      楊敬先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成德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
                       2
            曾棟鋆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
(以下空白)
附表二: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住同上
被      告  成德潤    住同上
            曾棟鋆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憲瑋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1樓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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