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香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許明正即許明正婦產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7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