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香菱
被上訴人
即被告許明正即許明正婦產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7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