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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王秀暐
被上訴人
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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