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王秀暐
- 被上訴人
- 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