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劉秋幸
- 相對人
- 張鎮麟即張進峰
- 相對人
- 梁綺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之附表關於6056建號之權利範圍「4分3」,應更正為「4分之3」,關於6058建號之權利範圍「4分3」,應更正為「4分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