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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7號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67號

受 罰 人 孫晏玲

      盧邱猜鋌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劉仁瑞與被告張桂英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晏玲、盧邱猜鋌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均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均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已通知受罰人應再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三十五法庭進行審理時到庭為證人。受罰人若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本院依上開規定得再處罰鍰,並得再提高罰鍰金額,並得拘提之,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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