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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靜秋黃綵君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23號

聲請人
L326F (真實姓名、住所保密,詳卷對照表)
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呂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延長安置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34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2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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